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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締蓬式貨車篷架超高情事,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6.12.26. 交路八十六字第0092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員警取締蓬式貨車篷架超高情事,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警署交字第七四六0六號函。
二、依據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實務之作業,框式貨車加裝篷架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
十三條規定,向省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未依規定辦理車身規格變更登記
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
三、另框式貨車無論依規定辦理加裝篷架登記或未辦理變更登記,而有超高未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事者,應另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交通部86.12.26. 交路八十六字第00九二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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