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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施相關汽車檢驗應否收取檢驗費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7.01.26. 交路八十七字第0006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月26日
    主旨:金門縣政府函詢實施相關汽車檢驗應否收取檢驗費疑義乙案,經彙整省市公路監理機
       關意見並參照法規原訂定之精神,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北市交監字第八六二三九三三八00號函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八六)高市建設五字第三六二八五號函,臺
       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八六)路監牌字第四六七六九號函辦理
       ,兼復金門縣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六)府建字第一七四一九號函。二、本
       案經洽詢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得悉目前並無全國一致性做法,本部參考各單位之意見及
       法規原訂定之精神,其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亦
       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辦理之臨時檢驗,因係應由汽車所有人
       主動申請實施,否則施以處罰者,自應繳交檢驗費;至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辦理之臨時檢驗,因屬公路監理機關基於管理需要強
       制汽車所有人辦理,可免收檢驗費;惟檢驗結果不合格之項目為同條第一項第一、二
       款需由車輛所有人依規定提出檢驗申請者,此時應收取費用。(交通部87.01.26. 交
       路八十七字第000六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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