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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疑義說明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7.03.13. 交路八十七字第0155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13日
    主旨:貴院函請本部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疑義說明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高嘉刑界字第四0四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升0
       .二五毫克以上不得駕車,係作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行政罰之依據,
       其可否準此為刑事罰有關「酒醉」駕車之處罰依據,非本部權責,宜逕洽法務部提供
       意見;至於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酒精含量標準之醫學根據及各國立法例等,
       參據本部運輸研究所「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報告結論,略述如次:
      (一)前世界上常用的人體酒精濃度依據檢體之不同,有三種不同之定,即血液中酒精
         濃度,呼氣中酒精濃度與尿液中酒精濃度,而前二者大多被採用做為檢測是否酒
         醉駕車之用。
      (二)般而言,喝完酒後約三十分鐘,人體中的酒精濃度將逐漸達到最高點,但是人體
         要完全排除酒精的影響,其過程卻相對地非常緩慢。
      (三)致上當血液中酒精濃度在未超過0.05%前,駕駛人可能尚自認自己仍甚為理
         性,但是當超過此標準後,駕駛人開始表現出微醉與興奮狀態,對速度與距離之
         判斷力開始減弱,已影響其駕駛能力。
      (四)國目前所定呼氣中酒精含量每公升0.25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0.0
         5%)之標準,與世界上其他國家所定0.05%─0.08%之標準相較,屬
         於較嚴格標準之國家。
         檢送前述報告之相關研究資料及結論,請參考。
     三、有關「無照駕車」之認定乙節,本部曾轉准法務部提供處理意見略以:「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並未說「無照駕車」為定義規定,惟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無照駕
       車」因係加重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之一,似宜從嚴解釋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俾符「罪刑法定」之本旨。惟遇具體個案訴訟時,應以法院確定判決所持見解為準
       。」,請參考。
     四、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其舉發、執行期限等規定,查新修正之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九十條已有明文,而汽車行駛之車道、
       行進、轉彎之規定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至一0二條亦有相關規定,如附件
       ,請參考。五、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發布實施以來已歷三十餘次修正,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亦經多次修正,故貴院所需該等法令各次修正理由等資料,僅提供最近修
       正之條例與規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考,如貴院尚需其他資料亦可逕洽立
       法院秘書處辦理,另貴院如能明確指出索閱之條次、目的及疑義所在等,當便於本部
       協助辦理。(交通部87.03.13.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一五五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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