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條,對考領駕照者以電子儀器舞弊做案之不法器材沒入, 俾有其合法性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7.03.24. 交路八十七字第0173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24日
    主旨:貴處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條,對考領駕照者以電子儀器舞弊做案之不法
       器材沒入,俾有其合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交二字第九一五三號函。
     二、查本案從事電子儀器舞弊之不法集團使用之電子儀器,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製
       造、裝設、持有或輸入,若未依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可依電信法第六
       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等射頻器材。
     三、另貴處建請將不法器材沒入納入道安規則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訂定,而該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與本案
       擬對不法器材予以沒入之立法目的有間,恐不宜於上揭法令中規範;至於類似案例有
       否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及其他罪刑適用等,宜由檢調司法人員依個案認定
       處理。(交通部87.03.24.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一七三一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