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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為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拼裝車輛」之定義為何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87.03.31. 路臺監字第037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31日
    主旨:關於貴院函請查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
       日修正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拼裝車輛」之定義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苗院丁刑丙交聲第0六一五七號函。
     二、查車輛若無法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繳驗來歷憑證,自屬無法核准領用牌
       照之車輛,且若其亦無領有使用牌證者,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適用,檢附上述條文,請參考。(交通部路政司87.03.31. 路臺監字第0三
       七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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