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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8.11.04. 交路八十八字第0561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4日
主旨:貴局函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八八二四0四三四00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內政部警政署、高雄市建設局及本部公路局意見審慎研議,查「汽車燃料
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
之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
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以有「違規行駛」之
事實者,始有本項規定之適用;來函所述「違規停車」及「逾時繳費」等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須否依上述規定補繳
汽燃費,宜請貴局視違規情節予以認定。(交通部88.11.04. 交路八十八字第0五六
一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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