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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8.11.22. 交路八十八字第0591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22日
主旨:貴局函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
軍用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北市交三字第八八二三六三七三00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國防部、高雄市建設局及本部公路局意見審慎研議,查「汽車燃料使用費
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
用費規定,與「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
具」免徵便用牌照稅之規定,兩者涵義應屬相同。參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條第四
款有關「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編制裝備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揮
車、載重車......等交通工具。但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
工具不屬之」之定義,本案臺北市團管區司令部列管之軍用機車,應屬公務行政用車
,尚非「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不宜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88
.11.22. 交路八十八字第0五九一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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