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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牌照報廢貨車改裝成電子花車,長期停放於非禁止停車路段,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9.02.02. 交路八十九字第0013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日
    主旨:貴署函為牌照報廢貨車改裝成電子花車,長期停放於非禁止停車路段,如何處理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0二二九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轉請公路局、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表示意見,彙整說明如次:
       查報廢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係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
       用,故若本案報廢貨車改裝成電子花車,無領用號牌,且無法領有使用牌證而行駛道
       路者,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另該等無牌照車輛如經地方環保機關依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
       用辦法第二條認定署廢棄車輛,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之
       廢棄車輛,自可援引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對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之規定予以處罰
       ,惟若僅因長期停放於非禁止停車路段,似尚難援引同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予以處罰
       ;然該等車輛所有人應已不再使用,且亦不可於道路上行駛,若不予處理,將無法達
       成前揭條例之「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之立法目的,故本案建請逕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議依前述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該等車輛公告認定為廢棄車輛後,再援引上開條例第八
       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理為宜。(交通部89.02.02.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一三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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