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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為無照駕駛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4.20. 路政司路臺監九十字第006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0日
主旨:關於貴服務處函詢駕駛人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後,駕駛自用小客車
是否為無照駕駛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服務處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傳真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
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
不得駕駛汽車。」,故如駕駛人持該被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惟如係未持
任何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者」處罰。(交通部90.04.20. 路政司路臺監九十字第00六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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