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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同地經警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之裁罰
及繳銷、註銷牌照後尚未重新領牌期間車輛違規紀錄計算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7.26. 交路九十字第0082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6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同時同地經警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之裁罰及繳銷、註銷牌照後尚未
重新領牌期間車輛違規紀錄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九十路監交字第九0二一一八四號函。
二、查本案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數款規定而同時舉發二以上同
條不同款之違規案,裁決單位應遵守釋字五0三號解釋「一事不二罰」原則,視該等
違規個案情形究係一行為所致或分屬不同之數行為而定其處罰及記次次數,如係二以
上行為且無必然之關係者,應分別處罰,方為適法。
三、復查本部前業以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交路八十八字第八八0四0七五二號函示「已受牌
照吊扣、吊銷執行之汽車所有人,於吊扣、吊銷期間不再登錄業者之違規紀錄」在案
,故本案有關繳銷、註銷牌照後尚未重新領牌期間之車輛違規紀錄究應如何計算乙節
,同意比照前函示原則,對繳銷、註銷牌照後尚未重斬領牌期間之車輛,其違規紀錄
免予續記,惟如有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違規事實,仍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舉發之。(交通部90.07.26. 交路九十字第00八二0
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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