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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究有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 安全帶者處罰駕駛人規定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8.01. 交路九十字第0473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8月1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為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究有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
       十一條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罰駕駛人規定之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事
       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北市交二字第九0二一四二九九00號函及
       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二一九七九00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及前座
       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並無車種之區別,故凡車輛其前排座位依規定應裝設安全帶
       者均適用本規定;另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設安全帶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已有明文規定,故本案市區公車及計程車其前排
       座位設置安全帶者,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自應於乘座該等座位時繫妥安全帶。
     三、為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市區公車「前座」,應繫安全帶規定之實
       施,經審視國外立法例及公路監理機關前排座位設置安全帶之檢驗實務,以與駕駛員
       併列的座椅(如附圖示第1點)為上開條例規定所稱之「前座」位置,另基於維護乘
       客安全,第5點宜列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稱前排應裝
       設安全帶之檢驗範疇,並於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參加定期檢驗時均應要求裝設,惟其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謂「前座」之適用對象。
     四、對於營業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如駕駛人已善盡勸導之義務,乘客仍不繫安全帶者
       ,是否仍處罰駕駛人乙節,查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二九九四九號
       函略以:「大客車前座乘客於高速公路途中未繫安全帶,為警察稽查取締時,若駕駛
       人能舉證已告知乘客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則基於行為人係乘客而非駕
       駛人,不宜處罰駕駛人。」故本案駕駛人如能舉證其已善盡勸導之義務,得依前函原
       則不宜處罰汽車駕駛人辦理。
     五、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亦有:「旅客乘車如有妨害運輸安全、公共衛生
       、破壞公共秩序,或妨害員工執行職務,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之規
       定,故如遇乘客不依規定繫妥安全帶,可參酌個案具體事實,依上開規則規定處理。
     六、此外,為配合本項措施之實施,以使前座乘客繫妥安全帶,市區公車或計程車業者宜
       加強下列之宣導措施:
      (一)請於前座及車內明顯位置設置文字或圖像標識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
      (二)請訓練其駕駛員學習勸導坐於前座之乘客繫妥安全帶之技巧。
      (三)若乘客堅持不肯繫妥安全帶,駕駛員應請其坐於其他後排座位。(交通部90.08.
         01. 交路九十字第0四七三四五號函)
    附圖-大客車座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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