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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項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本國駕駛執照應備文件規定執行
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8.01. 交路九十字第0477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8月1日
主旨:有關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項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本國駕駛執照
應備文件規定執行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路監牌字第九0二七七三七號函。
二、有關外交部驗證外國駕照流程繁瑣不便民乙節,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六
十三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等,對於國外地
區製作之文件均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規定,且文件真偽之查證其為重要,在未有更簡
便查驗外國駕照之新方法前,仍應尊重外交部驗證文件之實務流程。
三、至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及東南亞或開發中國家所核發之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執行疑
義乙節,查本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七一四二號函示「......得視
申請具體個案,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對持較無偽造證件國家(如歐、美、加先進
國家)所發駕照者,且該國外駕照格式有案可供核對,准予免附......」在案,故自
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至東南亞或開發中國家
所核發之外國駕照換照疑義,仍請依該函示得視申請具體個案之原則辦理。
四、另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國際駕照是否援用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五項
應經外館處驗證乙節,為防範民眾持偽造之外國核發駕照換領我國駕照,致駕照管理
及治安之困擾,持外國核發之「國際駕照」換領我國駕照,仍應依同規則第五十條第
五項規定辦理,惟辦理國際駕照簽證者免。(交通部90.08.01. 交路九十字第0四七
七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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