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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10.26. 交路九十字第0606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責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台(九0)軍字第九0一四二五七四號書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漫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前,應減速漫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故行人使用行人穿越道時有優先之通行權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等,均係法所明文規範,合先敘明。
     三、另查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
       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
       罰條例第四條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等規定;故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
       開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
       題。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
       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四、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
       九七一八號函(影本詳附件)對類似案件之說明,請參考;另學校導護人員於執行交
       通導護工作時,發現車輛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及管制規定者,其檢舉之規定及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二一0四三號函復貴部時已
       敘明,併請參考。(交通部90.10.26. 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附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
    主旨:關於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函為該會會員可否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
       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四年三月三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一五四二六號函。
     二、查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立案,其性質應屬民間
       社團無疑,且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
       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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