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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貴局函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實施,汽車所有人為法人時之執行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1.11.13. 交路字第09100630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主旨:貴局函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實施,汽車所有人為法人時之執行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北市交三字第0九一三四一七八八0一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業已明文規定,汽車所有人得以個人、機關、學校、團
       體、公司、行號等名義,申請登記為汽車所有人,故依法登記為汽車所有人者,自有
       前開條例第九條之一之適用。三、另前開條例第九條之一實施所涉及之相關駕籍、車
       籍總歸戶等作業,其實施時程、業務範圍、對象等,刻由本部公路總局陸續召開專案
       小組會議審慎規劃推動中,貴局如有相關具體意見請逕向本部公路總局建議,俾併案
       納入前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交通部91.11.13.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三0六七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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