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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貴公會函請釋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個人防護 裝備之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2.07.01. 交路字第092003904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1日
    主旨:貴公會函請釋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個人防護
       裝備之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92)中縣液松字第0一六號函。二、查依據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含有危
       害物質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而物質安全資料表中即有該類危險物之個人防
       護設備規定,例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之製造商或供應商,其於液化石
       油氣之物質安全資料第八項「暴露預防措施」中即有該類危險物之個人防護設備規定
       ,請參考。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
       逾六十公斤,得不依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辦理,併請參考。(交通部
        92.07.01. 交路字第0九二00三九0四四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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