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貴府函為遏止盜濫採發生,減少人為破壞,確保國土保安,建議參照一般車輛管制辦 法,增列挖土機加掛牌照規定、無牌照罰則及課徵燃料稅,俾利控管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3.06.03. 交路字第09300355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3日
    主旨:貴府函為遏止盜濫採發生,減少人為破壞,確保國土保安,建議參照一般車輛管制辦
       法,增列挖土機加掛牌照規定、無牌照罰則及課徵燃料稅,俾利控管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流資字第0九三00七七九三五0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基於挖土機之使用
       目的非為行駛道路,且其如屬履帶式之動力機械依法係不得行駛道路,須藉拖板車等
       運乾工具載運方能通行道路,故其非屬前述規則汽車之定義及分類,依法無法核發汽
       車牌照,自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牌照行駛道路處罰之適用。
     三、另查「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
       費」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所明文規定,因挖土機非屬前述汽車之定義,且其本身依法
       不得行駛道路,故應不符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
     四、本案貴府係為遏止盜濫採發生,減少人為破壞,確保國土保安等目的,因而提出控管
       「挖土機」之相關建議,因上述擬欲達成之目的,均非本部主管權責,建議宜洽主管
       部會研議其他有效之管制行為。(交通部93.06.03. 交路字第0九三00三五五0四
       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