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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函詢遊動廣告車輛固定停放路邊停車格位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第1 項第7 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4.06.07. 交路字第09400061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7日
主旨:貴局函詢遊動廣告車輛固定停放路邊停車格位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第1 項第7 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94年4 月25日北市交三字第09431475000 號函。
二、針對遊動廣告車輛長期佔用現有停車資源之情事,遊動廣告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所規範之交通行為時,請逕依相關規定處罰(廢棄
車係依處罰條例第82條之1 處罰;涉未申請而變更規格(如附加框架)依處罰條例第
18條處罰;異動未申報(如變更顏色)依第16條處罰;車輛(含廣告)超長、超高依
處罰條例第29條規定處罰),合先敘明。
三、另旨揭遊動廣告車輛因涉營業事實之認定,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之1
規定營業小客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該等營業小客車停放於路邊亦具有相同之效
果,倘以旨揭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7 款之規定處罰似有適用疑義。
四、貴局倘基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之需要,可以設置標誌或公告方式限制停車,並對違反
規定者,援引旨揭條例適當條文予以處罰。另鑒於遊動廣告之管理因涉及地方景觀、
環境及公共安全,貴府亦可參考臺北縣、臺南市作法,依據地方制度法精神訂定相關
自治法規,並規範遊動廣告之違規效果,以為許可證廢止之行政處分或訂定相關罰則
。(交通部94.06.07. 交路字第0九四000六一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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