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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後參軸半拖車可調變為後雙軸涉及其超載認定及處罰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5.05.30. 交路字第0950033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30日
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後參軸半拖車可調變為後雙軸涉及其超載認定及處罰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署95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0950065241號暨依據本部公路總局95年 1月25日路
監牌字第0950003615號函辦理。
二、本案有關裝置雙軸以上輪組載重車輛,於行駛中將軸組部分車軸懸空之執法認定乙節
,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彙徵相關單位意見,建議採行駛車輛落地軸數及其荷重,如有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第1 項第 2款及第 3款規定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2 規定舉發處罰,本部認應屬妥適。
三、另有關所提載重車輛將部份車軸懸空行駛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似可援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舉發乙節,如有該條款規定之具體違規事實,自
當可依規定舉發處罰,應無疑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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