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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
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5.09.08. 交路字第09500086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8日
主旨:有關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函本部請政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
應以合法汽車貨運業者為限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 95 年 8 月 25 日丁發字第 1154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陳委員○○ 95 年 8 月 15 日召開「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6 條執行
實務協調會議」決議:「請本部就政府採購之貨運招標案,行文各相關部會應依法僅
准由合法汽車貨運業者參與承標。」,先予敘明。
三、查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
商之基本資格。」;另查公路法第 34 條規定(略以):「汽車貨運業係指以載貨汽
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路線貨運業係指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
業者;汽車貨櫃貨運業係指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爰
惠請貴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正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
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飛航
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
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惠請轉知轄屬機關)
副本: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本部總務司、各部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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