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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法院函為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逾期未換發
後,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6.04.13. 交路字第09600273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13日
主旨:貴法院函為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逾期未換發
後,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法院96年 4月 2日屏院惠刑樂96交聲25字第0960006973號及
3月 2日屏院惠刑樂96交聲25字第0960004394號函辦理。
二、查國內車輛駕駛執照管理係以一人一照為原則,惟鑑於現階段尚未完成汽、機車駕駛
執照二照之合一,另考量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小型車駕駛
執照仍具允許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爰駕駛人如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而重型機車駕照已逾期未換發者,其於騎乘輕型機車經稽查以「未攜帶駕駛執照」
具體違規事實舉發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意旨,宜依舉發之「未攜帶駕照」
違規事實裁罰。(交通部 96.04.13. 交路字第0九六00二七三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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