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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8.06.06. 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6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1月19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02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48條第 1項第 4款定有明文,且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
       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亦為明確;另配合上開條文之
       規定,為提高鄰近路口右轉彎車輛之行駛空間,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
       83條之 1並修正規定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其臨近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將劃
       設長度由30公尺處修正為60公尺,以減少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與慢車道直行車之衝突,
       爰本案貴府所詢於同向快、慢車道行駛之車輛,自應依上開規定行駛、轉彎。
     三、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
       減之行車秩序規範,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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