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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貴辦公室函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少線道」及「多線道」 之車道數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8.11.10. 交路字第09800591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主旨:貴辦公室函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少線道」及「多線道」
       之車道數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辦公98年11月3 日王幸男字第0980000055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駛、轉彎首
       係應依燈光號誌或交通人員之指揮;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之交岔路口時,則支線道車應停讓幹線道先行,而有關線道與支線道之區分,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第59條、第 172條、第 177條及第 211條已有幹、
       支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規定,應尚無疑義,合先說明。
     三、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如汽車行駛至無前揭說明所述設
       有燈光號誌、交通指揮人員或劃分有幹、支線道之情形時,方續依規定少線道車應停
       讓多車道先行,惟至此交岔路口情形,應尚無涉相關幹、支線道之區分議題。至於有
       關上開規定所稱「少線道」及「多線道」相對之認定,同條第 2項係有明文略以:「
       以進入交岔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道、機車優
       先道及調撥車道」,本部前業曾彙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等單
       位意見,均認係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尚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
       道為計算範圍。
     四、另考量道路車道係配合路幅、幾何條件及當地交通狀況而設置,為利道路交岔路口行
       車秩序之明確,本部業已多次函請為各縣市政府通盤檢視轄管道路車道規劃佈設之完
       善性並視當地交通狀況設置必要之標線、標誌或號誌指示在案,併請察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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