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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5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06.17. 交路字第09900337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7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5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9年 5月 5日高屏澎鑑字第0996001507號函。
     二、查汽車停車應遵守之規定及相關停車管制規範,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及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已有明文,除上開條文列舉之情形外,貴會所詢「顯有妨礙
       其他人、車輛通行處所」處罰規定之適用,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至於貴會來函說明所受理之交通事故案件,執法機關鮮少對佔用快、慢車道違規停車
       之駕駛人或車主予以稽查舉發之情形,致生實務鑑定爭議,建請貴會循轄內道安體系
       機制,促請地方交通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避免爾後員警執法困擾及汽車駕駛人無
       所依循。
    正本:臺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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