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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法院所詢函附照片所示之拼裝車是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汽車等事宜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08.20. 交路字第0990007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20日
    主旨:有關貴法院所詢函附照片所示之拼裝車是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汽車等事宜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99年 8月 3日彰院賢刑知99交簡上54字第0990026517號函
       辦理。
     二、查依公路法第63條規定,汽車應符合本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
       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本案貴法院函附
       所稱之拼裝車輛,如無依上開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自非屬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規定得申領牌照之汽車,且如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業機械,則應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所稱之拼裝車輛;另該拼裝車輛經查
       亦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所稱之動力機械,合先說明。
     三、另所詢本部路政司92年 9月24日路台監字第0920416269號函所示「係屬拼裝車輛,自
       無法核准領用牌照,如有行駛道路,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乙節,查上
       開函係說明拼裝車輛未依規定行駛道路,所涉處罰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2項
       之處罰規定。四、至於所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所定之無駕駛執照駕
       車及提供該條文於86間修正之立法理由及草案乙節,檢附本部91年 3月 4日交路字第
       0910021207號函影本及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35期院會紀錄等如附件,併請卓參。
    正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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