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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庭函詢腳踏自行車設置燈光設備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 99.10.13. 路臺監字第09904143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腳踏自行車設置燈光設備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99年 9月14日南院龍氏謙99國 1字第 990044494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種類係包括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與三輪以上慢車(含人力行駛車輛及獸力行駛車輛),且
該等慢車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行車規範,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章已有相關明確規
定,貴庭所詢腳踏自行車設置燈光設備規定乙節,於上開規則第 119條第 1項已有明
文:「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
良好與完整」之規定,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當有條例第72條規定
之適用,請參考。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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