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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署再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第 2項規定之路面邊緣起算點之認定事宜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4.26. 交路字第1000027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6日
主旨:有關貴署再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第 2項規定之路面邊緣起算點之認定事宜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3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00096299號函。
二、查本案貴署所詢事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規定,尚無援引
適用之疑義,至於案內提及對於道路路面未劃設路面邊線且非上開規則第 183條後段
但書規定情形,如由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將因各道路主管機關見解不同衍生執法
疑慮乙節,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仍宜洽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惟為避生執法或
事故鑑定之疑義,執法機關如認所轄道路有應檢討加強停車管制或其標誌、標線、號
誌及相關管制措施有未臻明確之情形,宜應儘速循轄內道妥體系提報檢討改善,俾維
護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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