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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在設有左轉專用道交岔路口,左轉彎車輛與直行車發生事故之肇事責任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6.03. 交路字第1000032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3日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在設有左轉專用道交岔路口,左轉彎車輛與直行車發生事故之肇事責任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0年 5月 2日致本部申請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規定辦理,
       臺端所詢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之修正理由乙節,查
       上開條文係依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6款修正條文據以修正,而上開條例該條款修正理由,依立法
       院部分委員提案之修正說明略以:「如何斷定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實際駕車
       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
       行,爰修正第 6款規定」,宜先說明。
     三、另本案臺端所詢本部61年 5月間頒布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
       是否仍參考適用乙節,查鑑因考量近30多年國內、外相關汽車工業、道路面工程等技
       術之發展及進步,本部前業以90年11月21日交安發90字第 03432號函請各單位即日起
       應請自行斟酌在案,如附件,請參考。
     四、至於臺端所詢內容事涉有關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需視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佈設與
       交通環境以及雙方違規過失情節,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請臺端可儘速向現行轄管臺北
       市道路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釐清,俾維護已身之權益。
    正本:賴秀珠君
    副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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