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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廂型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是否適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9.13. 交路字第10000487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3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廂型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是否適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0年 8月16日合隆營字第20110041號函。
     二、查 100年 8月 1日新修正施行之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
       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而上開規定之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
       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合先說明。
     三、至於貴公司所詢廂型小貨車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乙節,查車輛依其種類及型式在設計上
       有其核定座位數,貨車核定之座位數連駕駛人座住不得超過 3個座位,於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41條第 1項第 2款己有明文,故該等車種本就不生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之疑義
       。
    正本:合隆電工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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