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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廂型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是否適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9.13. 交路字第10000487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13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廂型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是否適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0年 8月16日合隆營字第20110041號函。
二、查 100年 8月 1日新修正施行之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
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而上開規定之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
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合先說明。
三、至於貴公司所詢廂型小貨車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乙節,查車輛依其種類及型式在設計上
有其核定座位數,貨車核定之座位數連駕駛人座住不得超過 3個座位,於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41條第 1項第 2款己有明文,故該等車種本就不生後座可否加裝座椅之疑義
。
正本:合隆電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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