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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12.26. 交路字第100001244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查本部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
         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前於91年 6月 5日以交路字第0910005544號公告委託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旨揭事項。茲配合公路
         監理業務自 101年 1月 1日起統籌由中央辦理,故旨揭委託各該市(縣)政府辦
         理之事項應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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