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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12.26. 交路字第100001244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查本部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
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前於91年 6月 5日以交路字第0910005544號公告委託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旨揭事項。茲配合公路
監理業務自 101年 1月 1日起統籌由中央辦理,故旨揭委託各該市(縣)政府辦
理之事項應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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