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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建議訂定各類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及安全檢測基準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1.10.17. 交路字第10100295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建議訂定各類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及安全檢測基準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31日警署交字第1010113044號函。
二、本案貴署建議訂定各類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乙節,經查現行包括腳踏自行車等慢
車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章係已有明文規定,另該等慢車
違規行為適用之處罰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章亦有相關明確之規定,應無
需再另增訂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之必要,合先說明。
三、至於貴署建議訂定腳踏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乙節,查本部 101年 7月26日交路字第10
10016905號函復貴署說明現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包括城市與旅行、登山、路跑等自
行車之安全要求與試驗法,已訂有完整之國家標準規定,亦應無須再於上開國家標準
規定外,另訂定相關安全檢測基準之需要,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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