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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事宜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1.11.06. 交路字第10100362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6日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事宜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9月20日桃院晴刑道 101交訴14字第10100648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
       外側邊緣之界線」,本案貴法院所詢旨揭規則第124 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道之
       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係指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
       路邊行駛。正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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