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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交岔路口之超車規
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6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交岔路口之超車規
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4日桃縣行字第1015210760號函。
二、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俾利駕駛人依循遵守,立法院於94年12月28日三讀修正通
過並已於95年 7月 1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 1款規定汽車駕駛
人在「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超車時,方有該條規定處罰之適用,至於本案貴會
所詢該交岔路是否有設置條例規定所稱之交岔路口標誌情形,仍請貴會洽該道路主管
機關確認之。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關汽車駕駛人得超
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
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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