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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交岔路口之超車規 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6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交岔路口之超車規
       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4日桃縣行字第1015210760號函。
     二、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俾利駕駛人依循遵守,立法院於94年12月28日三讀修正通
       過並已於95年 7月 1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 1款規定汽車駕駛
       人在「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超車時,方有該條規定處罰之適用,至於本案貴會
       所詢該交岔路是否有設置條例規定所稱之交岔路口標誌情形,仍請貴會洽該道路主管
       機關確認之。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關汽車駕駛人得超
       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
       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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