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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未注意車輛致他車受損,得否仍援引交通部70年間函釋適用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舉發處罰?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3.09.12. 交路字第10300222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12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未注意車輛致他車受損,得否仍援引本部70年間函釋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3年 7月11日警署交字第1030115638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明文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另依同條例第92條第 1項授權規定
事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行車秩序規範及
應注意之義務,係有相關之規定;而違反其規定事項,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
文規定應予處罰之違規行為,當依條例規定處罰之,另如非屬條例規定應予處罰但為
規則所規定應注意之義務事項者,則於事故責任釐清時係為考量之因素之一,惟應注
意義務之事項,仍需依個案具體客觀事實據以考量,合先說明。
三、另查汽車停車應遵守之規定及相關停車管制規範,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已有明文,本案貴署所詢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未注意車輛致
他車受損,得否仍援引本部70年間函釋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
款規定舉發處罰乙節,仍宜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視個案
有無違反相關停車管理規定後依權責查處,至於本部70年 1月 6日路臺(69)監字第
10071 號函有關上開規則第 112條之釋義內容「....於停車時向外開啟車門未注意行
人車輛而致兩車均受損,無人受傷,同意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
項第 9款處罰」即應予停止適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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