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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2條、第 3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
牌照,自 104年10月 1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09.18. 路監企字第10430036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8日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
照,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應依實際領用日數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每日費額依汽車
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附表(二)備註三規定,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
,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
三、附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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