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2條、第 3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 牌照,自 104年10月 1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09.18. 路監企字第10430036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8日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
       照,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應依實際領用日數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每日費額依汽車
       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附表(二)備註三規定,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
       ,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
     三、附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