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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設置工作物」乙詞,基於水土保持之立法意 旨應涵括挖掘溝渠之行為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1.15.(79)農林字第8159766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月15日
    依建築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工作物,除有形之設置水塔、圍牆等外,尚包含挖填土石方等工
    程,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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