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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關於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送請司法機關偵辦案件,應如何辦理疑義 釋示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2.26.(80)農林字第0106875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2月26日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未授權地方政府管理之山坡地範圍內各種未登錄地,因縣(市)政
       府亦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主管機關,倘有違反上開條例第九條規定者,得由縣(市
       )政府予以告發。
     二、農業主管機關對山坡地之管理,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為主,若涉嫌在他人私有山坡
       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宜由所有權人直接提出告訴為之,惟如涉及水土保持處理水
       土保持主管機關仍應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理。
     三、土地管理機關未提告訴,當地縣(市)政府又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時,水土保持主管
       機關仍得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上開條例第九條規定者,亦可由鄉鎮市區公所將查報資料送土地管理機關辦理,
       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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