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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經合法承租之公有山坡地,而承租人作非法使用,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應
如何處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5.21.(80)農林字第0118329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5月21日
一、經合法承租之公有山坡地,其承租人未依或部分未依原承租用途,擅自作「開發建築
」等非農業使用者,該行為已明顯違反租約,並構成超限利用之事實,應依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通知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處罰,並得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另若未經合法承租,再擅自於公有山坡地內濫墾,供作墾殖或設置工作物之使用者,
構成同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擅自墾殖或第二項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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