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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關於台北縣政府函請釋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5.28.(80)農林字第0122661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5月28日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所稱「致生公共危險者」之構成要件,宜依個案實際情況認
    定之。由於上開條文係屬刑罰規定,「致生公共危險」成立與否,尚待司法機關之認定,本
    會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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