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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貴局函詢山坡地未經申請核可,擅自濫墾供非農業使用之行為,除依規定處罰外,另 應予限期改正,其改正方式應如何辦理,請釋示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0.8.1. (80)農林字第0126974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1日
     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範圍,包括未先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經營使用山坡地,以及未依核定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者。然貴局所引用新竹縣政府函復資料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對非農業
       使用並無限期改正之規定」,係屢誤解,查上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已有明訂「前
       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或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
       為止。」,請函轉地方政府辦理。
     二、至限期改正之方式,請依其不同之情形,加以認定辦理,主管機關可於處分書中加以
       指明;若業者有依上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行為者,仍應依同條規定提水土保持計畫
       ,依規定程序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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