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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可否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0.8.2. (80)農林字第0133895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2日
一、經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雖對於經劃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未有檢討修正之規定,惟可
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程序進行通盤檢討修正。
二、山坡地範圍之劃定係為配合水土保持之需要,且應考量山坡地整體之環境保育觀點。
若為個別坵塊開發利用之需要,企圖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除
適法性有待爭議外,亦將造成水土保持之遺害。若山坡地範圍內有地勢平坦、地質穩
固地區,其水土保持計畫自可以較簡易方式為之,但仍需以水土保持安全無慮為原則
,在實務上應無困難。
三、本會對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修正之意見如下:
(一)貴府曾於民國七十七年通盤檢討修正乙次,宜至少相距五年以上再行辦理。
(二)應以原劃定理由已不存在,且無實施水土保持之必要者為修正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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