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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台灣省政府函報所屬有關機關於山坡地、河川地、公有林地被濫墾、濫挖、擅自堆置廢土
等違規案件取締改進措施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9.17.(80)農林字第0030497A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17日
一、關於公營機關、省、中央等單位於山坡地內開發使用時未知會縣(市)政府,是否可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處罰案。
二、有關公營機關、省、中央等單位於山坡地內開發利用(含興建道路、高壓鐵塔等公共
設施)時,可視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所稱之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人,如未知會
縣(市)政府時,若上述開發利用行為未依上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者,當可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設若其水土保持計畫業經中央或省有關
單位核定,則開發單位應於開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並副知相
關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利監督管理。通知格式內容請省(市)水土保持主管
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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