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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人民未先承租而擅自於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濫墾,如濫墾係屬採取土石等供作其他非
農業使用行為之處理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0.12.20. (80) 農林字第0160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2月20日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處罰範圍並未包括採取土石行為乙項,因此,本會
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八○農林字第○一四九四八三A號函釋示事項,並無不當。另上開
函係針對貴府來函請釋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並不包含其行為涉及其他法令,
合先指明。
二、擅自於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採取土石,如涉及竊盜 (占) 之嫌,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主管機關
除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應同時將行為人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另該土地如係私有土地,該地之管理人或所有人,亦可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自不待言。如該土地係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得移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
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非都市土地則依區域計畫處理。因此,針對山坡地內違規行為
之處理,其涉及其他法令部分,應請逕行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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