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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三山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續租國有原野地造林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1.07.17. (81) 農林字第1132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7月17日
一、經查行政院於七十二年核定「改進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土地利用
實施計畫」暨其「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內宜林地出租造林實施要
點」,已明定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農民申請承租面積之上限。本案三山農林股
份有限公司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所稱「農業企業機構」,可依上開規定
申請續租。
二、至於貴府函說明二、末段「……致對其超過承租面積部分之造林木,應依何項法令處
理」乙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
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因此,農民、農民團體
或農業企業機構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所述「承租面積上限」部分,應依該條例規定,
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並得依原訂契約書內容,由政府收回土地,自行經營管理,
所造林木得依約分收或按實予以補償地上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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