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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山坡地超限利用宜林地限期實施造林及必要水土保持處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1.11.02. (81) 農林字第1155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2日
一、有關山坡地宜林地超限利用案件之處理,是否有區域計畫法第十七條所定補償事項之
適用乙節,本會業准內政部函復「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對於實施
區域計畫地區之非都市土地使用所作之原則性規定,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如有
符合上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者,自得予以適用。惟就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事項,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仍應優先適用。」
二、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論其超限
利用行為發生時間係在省 (市) 主管機關辦理查定工作之前或後,均應於接受主
管機關之通知後限期改正。此項查定並非依區域計法所為之土地分區,且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未定有相關補償事項,超限利用者自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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