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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山坡地保育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沒收」部分,應如何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4.05.08. (84) 農林字第41125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8日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沒收」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係屬檢察官之職權,二 各行政機關受命執行墾殖物
       及工作物之沒時,得視該沒收物之種類及特性,本於職權依法處理,如尚有疑義,宜
       逕洽該法院檢察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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