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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公有山坡地宜林地放租造林之承租人資格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5.05.30. (85) 農林字第5120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30日
一、實際占墾的現使用人,如其戶籍登記職業記載為內政部頒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
發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原則上可認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稱之農民。但如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
受理其申請承租土地,並應依法追訴處理。
二、至於繼承案件,若繼承人不具「農民」身分,該繼承人得依法繼承該租賃關係至租期
屆滿之日。租期屆滿後,由主管機關再視實際狀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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