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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有關嘉南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是否應受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為範圍之 限制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5.09.16. (85) 農林字第514432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16日
     一、經銓敘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五台中法二字第一三四七三五四號書函釋以:「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
       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本案臺灣省嘉南水利會並非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
       該會委員自不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其於執行職務時亦同
       。」二 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會務委員至少應有
       三分之二具備會員資格,其餘為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均由縣 (市) 主管機關
       按名額加倍遴報省 (市) 主管機關核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據此,農田水利會之會務委員組成包括會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三種身分,除因
       在其他機關服務而已取得公務員資格者外,均不因擔任水利會會務委員而受公務員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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