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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疑
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6.03.13. (86) 農林字第8516635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3日
一、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所定水土保持計畫,係指依本法第
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而非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
水土保持計畫。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原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須變更時,原則上
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惟屬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本法
第十三條規定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涉及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者」,其水
土保持計畫之變更,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基地內與基地外之土地使用「有不
相同或有負面影響」之認定乙節,宜視個案實際情形,由審核機關本於職權逕行處理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7.07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703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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