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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公路及其他道路遇颱風豪雨發生崩塌或致生公共危險之路段,各相關單位應加強水土
保處理與維護,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6.24.(86)農林字第86030305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6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山坡地公路及其他道路遇颱風豪雨發生崩塌或致生公共危險之路段,請責成相關
單位加強水土保處理與維護,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列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經費,俾利落實道路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
二、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意旨,於修建公路及其他道路,應先
擬具依水土保持計畫,惟如遇颱風豪雨發生崩塌或致生公共危險,有緊急搶修之必要
時,得先行動工搶修,但於搶修後二個月內,應擬具道路復建工程如棄土、邊坡穩定
、道路排水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
正本:交通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
政府
副本:台灣省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07.07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703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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