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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執行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01.20. (90) 農林字第9001011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一月五日九0水保利字第九0一八五一0一一號函。二、依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
       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又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一一七0
       四0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二規定,「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中之「依
       法」,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及其相關規定而言。
     三、貴局函為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之一「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至水土保
       持義務人倘「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於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開發
       、經營或使用,且其行為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如何處理?其處分之法條為何,宜
       依前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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